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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有哪些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有哪些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有哪些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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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有哪些

代位權的效力如下: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後,債務人對其權利不得處分,否則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處分無效。
2,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直接向該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3,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
4,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無論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的判決均對其產生效力;如果其他債權人蔘加訴訟,該判決也對其產生效力,反之則否。
5,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6,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7,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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