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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變更變更強制措施由誰做出

取保候審期間變更變更強制措施由誰做出

取保候審期間變更變更強制措施由誰做出
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規定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患有嚴重疾病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這些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對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予以逮捕。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這些規定,情節嚴重的,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予以逮捕。

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的被告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告人,而未予逮捕的,疾病痊癒或者哺乳期已滿的,應當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決定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逮捕的,應當通知負責執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希望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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