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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的設立佔有改定

動產質權的設立佔有改定

動產質權的設立佔有改定
以佔有改定設立動產質權

(一)以佔有改定設立質權,必存在兩個合同、兩個觀念交付

筆者對佔有改定的表述是:實現轉讓效果,而依法律行爲由轉讓人繼續佔有的一種觀念交付方式。佔有改定,是將自主佔有“改定”爲他主佔有。我國《物權法》第27條對佔有改定作出了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依照上述規定,在佔有改定的場合,必有兩個合同,一個是轉讓合同(買賣、贈與等),一個是保管、租賃、借用、委託、質押等合同。佔有改定,避免了兩個合同的反覆現實交付,而同時實現了兩個合同的兩個觀念交付。佔有改定是簡化混合交易程序的規則。

公民在佔有了物品的所有權後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來轉移或者出讓物品的所有權的,那麼在進行物品所有權轉讓時也是可以透過約定或者簽訂相應的合同來實現的,如果在轉讓物品所有權時出現了任何的糾紛也是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訴訟等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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