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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與綁架罪

搶劫與綁架罪

搶劫與綁架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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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與綁架罪區別都有什麼


1、客體不同。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2、客觀要件不同。
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對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將其財物劫走;綁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對財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財物所有人)、經管人的親屬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手段,將其劫持,利用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迫使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交出一定的財物,換取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因此財物不是當場取得,而是在以後的特定的時間、地點取得;不是由被綁架人直接交出財物,而是由被綁架人的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交出。


3、主體不同。
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搶劫罪的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爲,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爲,不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不同。
搶劫罪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綁架罪行爲人主觀上也是直接故意,但包括並列的兩種情形:一是以勒索財物爲目的而綁架他人,二是綁架他人作爲人質以達到綁架者的主觀上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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