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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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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質權設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債權質押設定應具備的條件
1、權利質權的設定應當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將權利質權存在的事實表現於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曉,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後果。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
2、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證券債權質押以向質權人移交權利憑證的佔有作爲公示方式。對於性質上不能以交付權利憑證而設定質權的財產權利,以登記作爲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標權、專利權出質以登記之日起生效。普通債權一般不具備特定的權利憑證,無法以權利憑證的交付作爲公示方式,但亦未規定普通債權質押以登記作爲生效要件,不能以雙方未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作爲普通債權質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質權人爲保證自已質權的安全,應當在質押合同中約定設質人交付債權證明檔案的義務,質權人可透過對債權證明檔案的審查來控制風險。普通債權質押由於缺乏對其質權的公示方式,質權不應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透過公證方式以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質押人應當其質押的債權的債務人(又稱第三債務人)發出通知書,通知第三債務人該債權已質押的事實,並且明確質權人有保全質押債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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