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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是否傷殘鑑定

二審是否傷殘鑑定

二審是否傷殘鑑定
一審被告沒提重做傷殘鑑定.二審是否重做
對於作出的鑑定結論任何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均可以提出,如鑑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如鑑定不客觀缺乏基本的依據等,在一審審放棄鑑定權利的當事人二審自然也無權再申請鑑定,可是我們知道現在實施的《民事訴訟法》鑑定程序的啓動不只是依賴於當事人的提出,法官也有決定能否啓動鑑定程序的權力,甚至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法官有可以對逾期提交的證據決定是否採納的權利,甚至,在2013年1月1日實施的被重新修訂《民事訴訟法》實施之前,舉證責任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導致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透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否則是不可能再鑑定的,那麼!個人認爲這是一場立法上的倒退!說了這麼多,總結一句,如果訴訟當事人在一審明確表示不鑑定,經雙方當事人質證,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就鑑定的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提出異議,如果,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如果一審對方放棄鑑定權利,在二審如果對方若提出重新申請鑑定,你可以以對方在一審時已經放棄鑑定權利爲由,不同意與其鑑定,如果對方提出證據證明鑑定存有剛纔說的問題;鑑定本身是證據,對於是否還需要鑑定都可以由法官來決定,《民事訴訟法》放大了法官的權力,個人認爲民事訴訟法已經變的非常不嚴謹了,在當今司法環境嚴重惡劣的今天,或者取得的方式違法,法官是否決定需要鑑定或者逾期提交的證據是否能夠採納都成了法官可以向當事人索賄的籌碼在一審時,鑑定結論不客觀缺乏依據,訴訟中有可能透過行賄等方式左右法官的司法審判,那麼,包括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當事人均有權提出重新申請鑑定,但前提是要提供證據要證明這些事實,那就是明確放棄了權利,在二審即使提出,那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當然,除非另一方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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