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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境外的效力

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境外的效力

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境外的效力
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境外的效力
《仲裁法》實施近20年來,人民法院發佈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保障仲裁保全、執行的高效快捷,維護仲裁的權威和公信力,引導當事人運用仲裁解決糾紛。

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執行是有國家強制力作爲保障的。

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

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

解決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准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

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

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爲10日,民事爲15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刑事爲5日,民事爲10日。

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

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裁決是對裁定和判決二者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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