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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送達什麼機關

減刑假釋送達什麼機關

減刑假釋送達什麼機關
減刑假釋是設麼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是什麼樣子的?
減刑建議由監獄向服刑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死緩減刑和無期減刑的向進階人民法院提起! 《監獄法》第三十條 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覈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一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爲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後,提請進階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假釋條件的,由監獄根據考覈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覈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假釋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假釋的,監獄應當按期假釋併發給假釋證明書。被假釋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期間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覈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收監。 第三十四條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減刑、假釋。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提出抗訴,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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