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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主動調整違約金

禁止主動調整違約金

禁止主動調整違約金
違約金減免法院可否主動調整啊?
合同法並未對違約金的數額作出禁止性規定,當事人可以自行處分並不受他人干涉。況且基於當前訴訟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模式,法院不宜過多地介入到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中去,代替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爲,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效力應予肯定,只有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運用公權力予以介入和干預。故在當事人沒有明確提出調整違約金的情況下,應視爲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行使,法院不應主動代一方當事人行使主張主動調整合同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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