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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傳銷活動罪既遂量刑處罰

宣傳傳銷活動罪既遂量刑處罰

宣傳傳銷活動罪既遂量刑處罰
宣傳傳銷活動罪既遂量刑處罰
《刑法》中規定的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非宣傳傳銷活動罪。對犯此罪既遂的人的量刑處罰爲: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其中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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