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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免刑事處罰

瀆職罪免刑事處罰

瀆職罪免刑事處罰
瀆職罪
你弟弟作爲副鎮長,如果對防控集鎮火災現有職責,而他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火災,造成人員死亡的嚴重後果,他的行爲可能就觸犯了刑法第397條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因造成6人死亡,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刑期爲3-7年。當然,你弟弟僅是副鎮長,是否負有防控集鎮火災的工作職責,不得而知,或許他是替罪羊也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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