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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離婚後

法院調解離婚後

法院調解離婚後
法院調解離婚後想複合
  當事人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後想複合,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婚姻法》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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