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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寧縣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睢寧縣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睢寧縣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睢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起刑爲10年,適用死刑。在刑事訴訟事務中,“以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及家屬積極作出民事賠償作爲酌定情節在量刑中被充分考慮”已在司法實踐中被普通運用。因此,民事賠償部分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實刑的期限。

就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層法院提起公訴,則一般對犯罪嫌疑人比較有利,既不會判處無期以上徒刑,如果積極賠償,則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訴,即使積極賠償,最終也會使用上刑限。上述即爲睢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內容,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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