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窯爐工程驗收條款

窯爐工程驗收條款

窯爐工程驗收條款
建設工程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方可使用,若發包方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爲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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