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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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麼
同居財產分割一般會按照同居財產來分割。不過在分割財產前,男女雙方要先確定,該部分財產是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同居共同財產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未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可以透過協商,達成分割協議,協議不成可由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未婚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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