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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監理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監理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監理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一)監理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也可以成爲合同當事人。作爲委託人必須是有國家批准的建設項目,落實投資計劃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作爲監理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並且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應與單位資質相符合。
(二)監理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三)委託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所簽訂的其他合同,如勘查設計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資採購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產生新的物質或資訊成果,而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憑據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受業主委託爲其所簽訂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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