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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和個人土地糾紛

單位和個人土地糾紛

單位和個人土地糾紛
單位受賄和個人受賄

應正確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有:


1、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爲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2、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爲爲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佔有。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後實施的受賄行爲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並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爲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佔爲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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