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返現集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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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爲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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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怎麼返款
爲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 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中涉及到強制執行的財物和贓款返還被害人的規定如下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
第九條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行爲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一般在查清案件之後,對於查封、凍結以及扣押的財物,如果權屬明確的就應當返還當事人,對於已經轉讓的財物,如果受讓人明知是詐騙財物或者無償、低價取得的,那麼應當追繳,對於他人善意取得的財物則不予追繳,這也是對善意第三人的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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