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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罰金對減刑假釋等的限制

不交罰金對減刑假釋等的限制

不交罰金對減刑假釋等的限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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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罰金對緩刑的影響



    單純地不繳納罰金是不會撤銷緩刑的。



    法院的判決一經做出就具有拘束力,這個拘束力不僅僅針對當事人也針對法院本身,對被告的判決如果沒有發現實質性的錯誤是不能私自改判的。



    拒不繳納罰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減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需要明確的是,是否可以被判處緩刑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也是否交得起罰金沒有直接關係。如果犯罪事實的認定上符合緩刑的條件則司法機關可以判決對犯罪分子執行緩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則不可能被判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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