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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查封

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查封

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查封

1、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範圍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透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製度。《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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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什麼,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

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什麼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透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製度。《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夫妻或擬結爲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爲成立的有效要件。1、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爲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爲導致的意思表示於法於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2、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由於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於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爲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於22週歲、女性不得早於20週歲。3、當事人親自爲的行爲,不適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財產關係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係的法律行爲,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係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同時,因契約關係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涉及到夫妻雙方相互扶養的義務,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法律行爲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爲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爲。這裏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範,同時也包括其他部門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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