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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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的規定1、懲罰性賠償是源於英美法的一項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我國1993年頒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引入懲罰性賠償,自此以後,在《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部分司法解釋中,均醒目地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
2、2021年,我國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進一步延續和強化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將賠償金額由原來“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提高至三倍,並特別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計算。自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確立以來,在審判實務中陸續出現了諸多爭議與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於該制度的理解與適用一直存在很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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