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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行政處罰中止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中止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中止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中止
第一條爲規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第四條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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