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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複審的處理程序

專利無效複審的處理程序

專利無效複審的處理程序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爲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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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複審委員會行政複議和複審、無效程序的異同有哪些?

1、相同點
複審和無效程序也是特殊的複議程序
爲何說複審和無效也是特殊的複議程序呢?複審很容易理解,就是對駁回決定的再次審查,再次審查就是廣義的複議。那麼無效程序爲何也說是廣義的複議呢?無效程序是雙方當事人的程序,怎麼說是再次審查呢?回答是肯定的。複審是對駁回這一具體行政行爲的再次審查,而無效是對授權行爲的再次審查,看授予的專利權是正確還是不正確。如果不正確,就無效它或者部分無效它。只是這種再次審查不是由知識產權局自己啓動的,而是由具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往往是侵權程序中的被控侵權人啓動的。正是由於專利權無效程序與普通的複議或複審程序有重大的不同,多出現了一方當事人等。因此,專利法將其稱爲無效程序。在各國的專利制度中,均有授權後對授予的專利權進行再次審查制度,只是叫法不太一樣,有的國家叫撤銷程序,有的叫無效程序。但無論叫什麼,其本質均是對授權行爲的再次審查,即審查的客體是專利局的授權行爲,而不是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因此,即使出現了第三方當事人,仍不能認爲是民事程序,而仍應當認爲是行政程序。在日本的專利法教程中,將無效程序叫作“專利無效的複審”,而將複審叫“專利駁回的複審”亦是有道理的(注)。因此,儘管無效程序出現了第三方當事人這種現象,但仍應當認爲是再次對授權行爲的審查,即仍是廣義的複議。
2、不同點
設立的法律根據不同
複審和無效制度是在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中規定的程序。即專利複審和無效制度是根據專利法設立的。或者說專利複審和無效程序並不直接適用國家的行政複議法。固然複審及無效也是廣義的複議制度,但其相對於國家的行政複議法來講,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在適用法律的順序上,採取優先適用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的規則。而專利複議制度並不是根據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設立的,而是根據國家的行政複議法設立的,故在程序法的適用上,直接適用國家的行政複議法。即兩者在設立的法律根據上是不同的,在程序上適用的法律和順序是不相同的。以上就是專利複審委員會行政複議和複審、無效程序的異同之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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