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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槍支司法解釋

非法買賣槍支司法解釋

非法買賣槍支司法解釋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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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槍支,是指《槍支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槍支及槍支零件。《槍支管理辦法》中規定: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爲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如軍用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體育競技用的各種槍支;狩獵用的有膛線的獵槍、散彈槍、火藥槍、麻醉兇猛動物用的麻醉槍以及發射金屬彈丸的汽槍等。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是指用於上述槍支的各種類型、型號的子彈;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的爆炸物,是指《民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已失效)中規定的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火線、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等。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是無視國家規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侵犯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爲人的客觀表現爲具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
非法制造,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製作或者修理、改裝的行爲,非法買賣,是指未經批准私自出售、購買、交換的行爲;非法運輸,是指違反規定將槍支、彈藥、爆藥從一地運往另一地的行爲;非法郵寄,是指違反規定逃避郵檢透過郵局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寄出;非法儲存,是違反規定將槍支、彈藥、爆炸物藏匿於某一地點的行爲,其顯著特點是故意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行爲人只要具備上述行爲之一,即構成本罪。犯本罪的,可以是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犯本罪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爲人實施本罪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點標準是:
一、製造軍用、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一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二、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兩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三、製造軍用、非軍用專用子彈500發以上或者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非軍用專用子彈100發以上;
四、製造各類炸藥10公斤以上或者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各類炸藥20公斤以上;
達到前款各標準五倍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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