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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應該如何判定

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應該如何判定

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應該如何判定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應該如何判定
1、遺棄罪由刑法規定,夫妻一方對沒有生活能力的一方有扶養義務,如果有能力扶養二拒絕扶養情節嚴重則構成遺棄罪。
提出離婚的話,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答案,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2、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3、遺棄家庭成員就是對家庭成員不盡自己應該盡的贍養以及撫養義務。如果在婚姻的過程中,出現了遺棄家庭成員這樣的情形,是可以依法判處夫妻雙方離婚的。關於離婚中遺棄家庭成員怎麼判定的問題,法律也作出了說明,主要包括遺棄主體、遺棄的對象以及遺棄造成的嚴重後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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