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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低頻噪音應該如何取證

起訴低頻噪音應該如何取證

起訴低頻噪音應該如何取證
起訴低頻噪音應該如何取證
低頻噪聲污染屬於環境污染,在生活中廣泛存在,例如小區內電梯、水泵等設備的執行。長期處在此類生活環境中,對身體、心理健康都會帶來不利的影響。法律對於常見的噪聲規定有相應的標準,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的行爲。低頻噪音環境污染訴訟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準備:
(一)鑑定報告。
個人的承受能力是不一樣的,因此指望法官依據親身體驗的方法來裁判是不切實際的。判斷是否屬於噪聲污染,需要由具有相應鑑定資質的機構開展鑑定。需要注意,有訴前自行委託鑑定和司法鑑定兩種。訴前自行委託的,鑑定費用自己承擔,通常鑑定費用會作爲損失的一部分由敗訴方賠償。而司法鑑定是起訴以後向法院申請,由法院組織雙方在具有司法鑑定資格的機構中選擇。在自行委託鑑定時候需要注意選擇正確的鑑定標準。小區內公共設施產生的低頻噪音大部分應適用《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而歌舞廳、酒吧等娛樂場所則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二)損失相關證據。
起訴時除了要求噪聲排放人採取措施停止侵害行爲,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常見的損失通常包括精神損失、因另行選擇住所導致的租房費用、未接受治療產生的醫療費用等。所以根據實際情況應當保留醫療費票據、租房協議、租賃費支付憑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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