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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無期考驗期

假釋無期考驗期

假釋無期考驗期
緩期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於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併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範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死刑緩期執行的緩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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