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共有財產 法律 關注:8.36K次 虹口判決地沒有財產,委託有財產的楊浦法院強制執行委《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如果已經申請執行了,就不能夠在另一個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內部會進行協調。具體時間很難說 標籤: 訴訟仲裁 強制執行 判決執行 財產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e1wzw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