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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更換申請書

出生證明更換申請書

出生證明更換申請書
更換出生證明的名字
依照《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換已簽發的的《出生醫學證明》:(一)因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項目不準確或錯誤的;(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字跡不清的;(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的;(四)當事人提供確認親子關係的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資訊的;(五)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相關證明,證明新生兒姓名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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