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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經營權確權合同

農村土地經營權確權合同

農村土地經營權確權合同
農村土地經營權確權糾紛
1、妥善處理機動地、經濟地、荒地等問題。凡是已納入承包地管理的,繼續作爲承包地管理;未納入承包地管理的,不進行確權登記,但應按實際面積登記在冊。

2、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間,農戶自行或者流轉給別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變農業土地用途的,仍按原來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在實測面積時減去佔用面積,並進行備註。

3、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延包時家庭實際承包人口爲基礎,家庭個別成員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遷入城鎮居住、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註欄標註清楚。“二輪”土地延包後,新增家庭成員應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併作爲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註欄標註。“與戶主關係”欄按照國家規範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農戶之間進行承包地互換的,互換後的土地沒有糾紛,按現在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確權登記。對存在糾紛的,先解決糾紛再進行登記。對以轉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的土地,按原承包轉出農戶登記,不給受轉者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流轉關係繼續履行流轉合同約定

5、家庭承包人戶主死亡,在這次土地登記中,應尊重承包農戶意願,作爲原家庭共有人處理。

6、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記不確權,暫由原負責贍養人繼續耕種、管理、收益。

7、對第二輪土地延包後,個別村民小組進行了土地調整,應按照“保持穩定、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依法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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