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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死因 醫療糾紛後

明確死因 醫療糾紛後

醫療糾紛後 明確死因
什麼是醫療糾紛中的死因鑑定
一、死因鑑定的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如果醫方缺乏說明義務致患方不能行使知情同意簽字進行屍檢,不利後果則由醫方承擔。二、不同意死因鑑定的後果從醫學上說,患者的死亡及死因應由醫方向患者說明,死者近親屬一旦認可,死亡醫學問題自然終結;從法律上說,醫方有義務就診斷患者死亡和死因提出證據,即隨診療護理而逐次形成病歷等資料,醫患雙方存在死因爭議,屍檢報告是關鍵證據。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醫方提出但患方拒絕屍檢,對患方會產生如下後果:1、患方是責任方。“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2、患方只能認同臨牀死因作爲最終死因結論。不進行屍檢並不意味着不能從醫學上確定死因,只是醫學上的死因是無屍檢結論支援的、來自對患者病歷資料等主、客觀證據的臨牀死因。若不進行屍檢,患方對醫方或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臨牀死因診斷只能選擇認同和接受,難有證據予以反對和推翻。3、患者死亡後,家屬簽字拒絕進行屍檢。醫療活動是專業知識嚴重不對稱的活動,作爲缺乏醫學專業知識的患者,選擇“拒絕”要非常慎重,在就診過程中,患者選擇“拒絕”屬法律上的知情而不同意,“拒絕”不當可能會付出醫學和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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