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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及遺囑的效力

遺贈撫養協議及遺囑的效力

遺贈撫養協議及遺囑的效力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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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的效力如何

概括而言,遺囑撫養協議具有優先於遺囑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撫養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按照協議,撫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這條規定,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撫養協議中,兩個以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遺囑可以否定法定繼承;遺贈撫養協議可以否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全部存在的時候,只能按遺贈撫養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的,才能按法定繼承辦理。

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後,如果遺贈撫養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有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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