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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產保全裁定書的法律效力

行政財產保全裁定書的法律效力

行政財產保全裁定書的法律效力
保全裁定書的法律效力
 1、針對保全裁定書的法律效力,法院在訴前保全中所作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2、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解除後保全裁定即失效。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則訴前保全裁定效力延續到訴訟中,其有效期爲:凍結被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期滿後仍可續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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