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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案件的因果關係如何認定

非法行醫案件的因果關係如何認定

非法行醫案件的因果關係如何認定
非法行醫案件的因果關係如何認定
1、在認識因素上,行爲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2、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非法行醫罪的主觀方面具有行爲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備行醫資格,仍然從事醫療活動。但行爲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身體健康受損的後果,則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間接故意,即其應當預見非法行醫行爲有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傷害的嚴重後果,因爲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已經預見到可能發生上述後果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犯罪構成要件主觀特徵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犯罪目的。非法行醫罪並不以牟利爲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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