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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擔保與反擔保訴訟

本擔保與反擔保訴訟

本擔保與反擔保訴訟
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爲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纔有區分意義,我國《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爲本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爲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項目中,由於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願意爲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爲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爲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後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爲擔保對象設立擔保是最爲理想的辦法,這種爲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於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爲《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後是質權。至於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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