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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位權抗辯

合同代位權抗辯

合同代位權抗辯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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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法理論中的先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解釋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而請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義務或履行不當時,另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不安抗辯權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應當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具有屆時不能或不會作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其有權中止履行。先履行抗辯權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適當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所享有的權利。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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