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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戶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養殖戶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養殖戶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養殖戶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所以,養殖場被徵收依照以下規定進行補償:

養殖場(魚塘、養豬、羊、牛等)的徵收補償包括四方面:對地的補償;對地上附着物的補償;停產停業的補償;合理的拆遷費用。

其一,對地的補償:

(
1)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 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
2)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其二,對地上附着物的補償:

有房屋的,最低補償建築成本價;有果樹的,按照是否屬於盛果期進行補償。

其三,停產停業的補償:

依照自己前三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產停業損失,最終按照“停產停業期限”與“停產停業年均收入”的乘積來判斷。

第四,合理的搬遷費用:

搬遷自己各種設備、動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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