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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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