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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承包權轉讓流程

承包土地承包權轉讓流程

承包土地承包權轉讓流程
承包土地轉讓流程
一、承包土地轉讓流程

(一)、提出申請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流轉申請書,內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積、地名、地類、價格、期限、聯繫電話等,由村流轉資訊員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報送。

2、土地流入方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提出申請並填寫土地流轉申請表,內容包括:姓名、單位、需求面積、地類要求、意向流轉期限、擬從事經營項目、聯繫電話。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辦理並向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二)、審覈、登記

1、流出方土地情況審覈按照“屬地核實”的原則,經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進行登記。

2、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對流入方的經營能力和經營項目進行審覈後,進行登記。

3、流轉價格評估流轉土地價格由流轉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或委託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組織有關人員評估土地流轉價格,作爲參考依據。流轉面積較大的,可由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4、資訊發佈鄉(鎮)土地流轉服務站根據流轉價格評估結果及土地流轉雙方提供的資訊,在交易服務場所進行資訊發佈,並約請流轉當事人會面,平等洽談。

5、自願協商縣、鄉(鎮)土地流轉服組織作爲管理、服務機構,協助土地流轉雙方依法自願當面洽談流轉價格、期限等相關事宜。

6、簽訂合同土地流轉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流轉意向後,按程序簽訂統一文字格式的土地流轉合同。

7、鑑證、歸檔土地流轉合同文字一式五份,經鄉(鎮)鑑證。流轉面積較大的應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公證。合同文字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其餘三份分別由村、鄉(鎮)、縣歸檔備案。

二、土地承包流轉的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明確了透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透過抵押方式流轉,而對於農戶以成員權方式承包的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則沒有指明可以採用抵押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還對各種承包方式的含義、實施條件、權利義務等進行了說明:

1.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註銷或重發手續。透過轉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2.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爲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透過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4.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爲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爲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同時第十九條規定,“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5.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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