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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定義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定義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定義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定義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屬於公訴案件,正常情況下應由法院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以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當事人有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司法機關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但是,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自訴中,對方是否構成犯罪應由自訴人負責舉證,對於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法院會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所以,作爲當事人,在自訴前,應儘量與法院溝通,爭取由法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如果法院不認爲構成犯罪,而當事人堅持自訴的,可能無法達到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目的。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覈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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