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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和辯護律師

訴訟代理人和辯護律師

訴訟代理人和辯護律師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辯護律師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蔘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

而刑事代理人蔘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

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於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後者必須在委託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活動,因爲代理人的行爲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爲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託人全部承擔。

3、訴訟任務不同。

刑事辯護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而代理職責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

兩類對象的訴訟利害關係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

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內容不同。

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會見權和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廣泛權利,有的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

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過被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6、權限範圍不同。

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問題,即使所謂的授權也僅僅是使辯護人蔘加訴訟。

而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權限範圍內從事活動都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義不同。

辯護人調查取證、提交辯護詞等活動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義。

而刑事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義。

8、對象不同。

辯護人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

訴訟代理人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9、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

辯護人除了因爲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透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

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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