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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破產的分配原則

法院破產的分配原則

法院破產的分配原則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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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的分配原則

一、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提出,經全體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二、破產財產分配的次數,原則上一次性分配結束,也可以採用多次分配的形式進行;

三、破產分配方案的主要內容:

1、可供用於破產分配的財產總類、總值,已經變現的財產和未變現的財產;

2、債權清償的順序、各順序的種類和數額,其中應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的數額和計算的依據,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應當說明職工安置費的數額和計算依據;

3、破產債權總額和清償比例;

4、破產分配的方式、時間;

5、對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擬定進行追加分配的說明。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範圍:指列入破產財產的債權。其債權分配以便於債權人實現債權爲原則。

五、其他:

1、將人民法院已經確認的債權分配給債權人的,由清算組向債權人出具債權分配書,債權人可以憑債權分配書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債權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提存價款,並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後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後,債權人仍示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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