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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四個特點

行政強制法四個特點

行政強制法四個特點
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爲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爲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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