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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傷殘鑑定行政複議

交通肇事傷殘鑑定行政複議

交通肇事傷殘鑑定行政複議
交通肇事怎樣辦傷殘鑑定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後,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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