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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蔘與整個庭審

證人蔘與整個庭審

證人蔘與整個庭審
哪些人蔘與離婚調解

離婚案件適用調解在程序上、實體上都要求婚姻當事人的自願,婚姻的當事人雙方在離婚案件中參與調解是必然的,除此以外,婚姻當事人的父母也可以參加調解,往往會在調解中起到決定性影響。


1、婚姻當事人是參與調解的主要主體。法律上講,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是否離婚也是婚姻當事人兩個人的事,要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婚姻當事人接受調解程序後,自己參與調解全過程,並清楚的表達自己的意願是順理成章的。


2、當事人的父母是參與調解的第二主體。民事訴訟法》規定,在離婚案件的代理中,離婚或者不離婚的意見,只能由當事人自己向法院表達,而不能由訴訟代理人代爲表達,即使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有特別授權也不行。這是對“具有人身屬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的一種強制性規定,但這一規定只是針對當事人是完全行爲能力人的情況。對於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案件來說,這個規定是不合時宜的,因爲當事人本身根本不能進行意思表達,如果不顧客觀存在的法律事實,硬是死搬硬套地由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來表達是否離婚及其他問題的調解意見,將不利於案件的審結。


此外,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在書面表明自己的意願後,因爲客觀原因無法參與調解現場,要求委託父母代爲參與調解,如因爲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予以准許,將給當事人增加訴訟成本。筆者認爲,應該允許婚姻當事人的父母在兩種情況下作爲主體參與離婚案件的調解:一是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情況下,父母可以無條件的參與離婚案件的調解;二是在婚姻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便參與調解,透過書面表達意見並委託父母代爲辦理的情況,父母們可以在受委託的前提下全程參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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