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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誰是適格的被告

繼承糾紛誰是適格的被告

繼承糾紛誰是適格的被告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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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糾紛中適格性被告有哪些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被告一般應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等。特別提示:

1:房屋爲產權房的,根據房產證上的產權人確認原告,產權人一人的,原告一人。產權人兩人的,原告兩人,依次類推。房屋爲公房的,公房租賃憑證上的承租人爲原告。

2:相鄰房屋爲產權房的,可至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調取相鄰房屋的產權人資訊概況表,相鄰房屋的產權人均爲被告。相鄰房屋爲公房的,可至物業公司查明承租人資訊,相鄰房屋的承租人爲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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