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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房詐騙行爲人

經濟房詐騙行爲人

經濟房詐騙行爲人
行爲人有逃跑行爲

什麼是逃跑,詞義是爲躲避不利於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在這裏筆者認爲應界定爲,行爲人交通肇事後,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爲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羣衆、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爲。要與脫逃區別開來。脫逃詞義是脫身逃走。在刑法意義上,構成脫逃罪的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所以脫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後而脫離。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爲人交通肇事後,已被事故處理機關採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爲人的脫逃行爲,應認定爲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爲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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