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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聽證的迴避原則

行政許可聽證的迴避原則

行政許可聽證的迴避原則
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判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判刑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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