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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36條理解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理解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理解
對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理解問題!
《侵權責任法》85條規定的情形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這種不論事實上自己有沒有責任都要舉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責任的法定責任在法理上稱之爲推定過錯責任。假如所有人甲無法舉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責任,管理人乙也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責任,而使用人丙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因爲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是誰,依第十條二人需對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相對被侵權人而言的,就侵人之間而言,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詳見下面附帶的法條,侵權人之間最終還是要按按份分擔責任的,因爲即使按等額也是按份的(即各按50%的份額)。附:相關法條《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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