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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的弊端

醫療事故鑑定的弊端

醫療事故鑑定的弊端
醫療事故鑑定的流程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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